投身移动安全创业,选择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新赛道
2005年前后,85后青年潘宣辰还在武汉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就读,这是国内第一个信息安全本科专业。在一次演讲授课上,潘宣辰结识了当时在武汉大学做兼职教授的网安前辈安天创始人肖新光(Seak)。
当时,我国在PC安全时代的核心技术还处于一个追赶的姿态。Seak给学生时代的潘宣辰渲染了一副宏大的国家安全及民族软件创新产业格局,并提出希望能找到一个新的技术领域或在一个新的操作系统平台上,可以由国内相关的研发团队自主去实现基础核心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这个目标打动了潘宣辰。毕业后,在安天的支持下,他选择了移动安全方向创业发展。潘宣辰认为,PC时代几乎所有的技术,包括产品和商业模式在引入到移动场景后,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叠加演进。结合移动特有的产业及生态结构,在移动安全方向上,必然会形成不一样的产业及生态安全需求,也同样会产生新的技术定义以及商业模式。
“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我们在这个全新的领域,和国内其他优秀厂商以及海外厂商相比,站在一个起跑线上,而且相比之下,安天以往在PC端积累的技术视野,在全新的领域进行技术架构和商业模式创新时,没有太多的历史包袱,又具有科班出身的发展优势。”潘宣辰说。
自主研发反病毒引擎,打破欧美安全厂商十余年独大
2010年以前,PC时代国内比较领先的安全厂商在海外的排行榜上并不是很靠前,最高排名第8位,多数徘徊在第10名左右。有了这个先例,潘宣辰和团队最开始设定目标是移动安全领域能够进入到世界前8位。
当时,团队初期的技术实力在移动领域优势并不明显。潘宣辰坦言,像海外的卡巴斯基、比特梵德,以及国内的瑞星、金山、360、腾讯等,其实都已经关注到,移动安全必然是未来一大趋势,当时大家都在积极投入技术研发。
深蹲之后,才能更好的起跳。最初,由于技术理念上有较大的差异,团队的优势并不明显。在和国内外厂商交流之后,才发现这是技术理念上的差异造成的。
比如,友商更多的是直接把PC时代的经验快速复制到移动时代,而安天是以本地检测算法引擎以及基于机器学习的专家智能分析工程平台运营体系为主,所以“工程化”传统较重,成果的形成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
2013年前后,安天的优势开始凸显。当时,国际知名安全软件评测机构AV-Test的移动安全首次测评中,安天AVL移动反病毒引擎的检出率指标平均领先行业水平10%以上。这是国内安全厂商第一次在世界范围的反病毒领域呈现出技术压倒性优势,也就在那年,安天移动安全打破了欧美厂商的垄断,以100%的检出率成为首个获得AV-Test“移动年度最佳奖项”的亚洲厂商。
技术的真正价值,需要用市场和产业的方式来“回答”
在2014年取得核心技术突破的时候,他们也有卖掉团队的机会。潘宣辰和团队在“财务诱惑”和“产业挑战”之间,选择了后者。
潘宣辰认为,技术本身并没有常胜将军,也并不见得会永远占据优势。“这项技术到底是不是真的有价值,最终还需要用市场和产业的方式来回答。如果不去真正进入市场、进入产业的话,我自己觉得会特别后悔。因为这样就等于止步于技术了。”潘宣辰说。
安天移动安全在2015年开始探索商业化路径,选择了关口前移的产业融入线路。即通过选择与手机厂商广泛合作,通过操作系统级的嵌入式来进行技术落地,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去构建新的商业模式。从2015年至今,安天威胁检测引擎为全球超过三十亿部智能终端设备提供了操作系统内置的安全检测能力。
“在移动安全的核心技术领域上,我们目前仍然保持着世界前列的水准。在检测这个技术点上,我们应该一直是第一第二的位置。”潘宣辰说。
监制:张宁
采访:李政葳
拍摄/后期:刘昊 李飞
配音:雷渺鑫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